為何爆炸危險場所要做分類,意義和目的何在?
不同的環境需配裝防護等級不同的防爆設備,對于生產、加工、處理、運轉或儲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的易燃氣體與空氣的混合物、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或工作溫度的可燃性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的混合物時,一般可視為爆炸性氣體環境。區域分為1區、 2區IIA- II C類爆炸性氣體環境和21區、22區可燃性粉塵場所。然而防爆電器設備產品科適用于易燃易爆的化工、煉油、石油開采、海洋石油平臺、油輪、軍工等危險場所。
在爆炸性環境中,通常會采取“一次防爆措施:或“二次防爆措施”來作為保障現場環境的安全。但是,比如一個煉油廠或者石油化工企業,生產作業環境內部如有可燃性物質,那么整個廠區都存在爆炸性的危險,需要針對環境采用防爆措施,選擇對應的防爆電氣設備產品。從實際情況來看,假如廠區的某一個位置出現爆炸性危險的可能性與位置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可能性大小(或然率,也叫概率)有關系,而后者與工藝設備的狀沉、設備中可燃性物質的性質、現場設施的結構以及通風狀態有直接關系。
爆炸危險場所分類的目的實際是運用了統計學的原理,按照場所中“可燃性氣體或液體出現的頻次和存在時間的長短,將場所按危險程度分區,以便按照施險區域類型采用不同的防爆措施。通過這種方法,既能保證生產的防爆安全,也可以節約資金,使安全性和經濟性合理的統一起來。
例如:對于危險程度高的區域,采取嚴格的防保措施,選擇安全程度高的防爆電氣產品;在危險程度較低的區域,可以選擇安全程度較低的防爆型式,如果區域中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可能性十分小,可以采用普通的安全措施,可以使用高質量的普通產品(例如國際標準和歐洲標準中規定,正常運行中不產生火花,電弧的電氣設備可用于2區危險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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